爆破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通用安全规定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司成立治安保卫部,负责公司的民爆器材管理工作。保卫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民爆器材流失。2、库房内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悬挂库内并严格执行。3、民爆器材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时禁止穿化纤衣服,同时不能带电子表。4、民爆器材库内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悬挂标志牌。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炸药报废数量不得超过100千克,雷管不得超过100发。5、民爆器材库内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任何人不准带入火源、电源进入库房。6、雷管必须登记编号后发放,否则不能发放。7、库管人员发放民爆器材前必须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及领料单是否齐全,手续不全或借用他人的爆破证代领者一律拒绝发放;发放完毕,及时记录账目,账、卡、物相符,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账目不清不予接班,查出原因,解决好,方可接班。8、库管人员应保证库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良好。9、发放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先进先发的原则,严禁发放失效、变质的炸药、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