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998年6月17日)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第五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第二章 场容场貌第六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