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锅炉房的土建 B.锅炉房的土建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不得以甲、乙类 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锅炉间不得与油箱间、油泵间、油加热器间和燃气调压间相连。 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小于4t/h的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小于等于4t/h的锅炉间建筑可视为三级耐火等级。 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布置在锅炉辅助间内时,应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通风装置应防暴。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不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C.锅炉房的工艺布置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