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头、停面、停设备管理规定为规范操作及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凡发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即停止作业或停用设备,并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进行作业。一、通用部分(一)安全生产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二)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或存在重大缺陷、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不按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三)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生产班组出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六)高空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齐全的。(七)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井下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采煤、掘进部分(一)掘进迎头积煤(矸)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耙装机没有按措施规定及时前移、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