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和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三、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四、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