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业务、新技术评估、终止与重新开展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确保全院诊疗项目和各类诊疗措施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对象 本院正式注册并已正常开展的诊疗项目,因技术项目本身应用效果不确切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发生与技术项目本身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或存在社会伦理道德缺陷,或本院因人员、设备等主要技术保障条件出现困难,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致使该技术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时,执行本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通知淘汰的诊疗项目不在此列。 三、运行程序 (一)诊疗项目终止。诊疗项目需要终止或中止时,一般情况下,首先由项目所属科室向医务科书面提出终止报告,说明情况,申明理由,提出建议;医务科召集医院评估小组集体讨论认定后,由医务科书面通知科室终止该项目的开展。对于问题比较明确、有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的诊疗项目,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口头通知停开,并需记录在案;科室或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诊疗项目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医疗质量或医患安全时,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科主任,或直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