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物权法在原来担保法的基础上系统的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这首先承认了担保物权它是一种物权,而且要使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这可以说是对担保法的重大的完善。另外一方面,从体系上考虑,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制度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因为担保法实际上是把各种担保形式集合在一起所作出的规定,它并没有考虑到法典的体系,担保法中两大部分内容(人保、物保)本来应该分别属于物权和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权法把它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这实际上是与法典的体系相违背的,但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之后,未来在民法典法的制定将把担保法中有关人的保部分纳入到合同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担保法将来不复存在,这实际上也为法典的制定作出了很好的基础。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呢?这首先是因为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类物权,也可以说它的内容是三分天下,担保物权占据其中之一,所以我们要研究物权法如果不懂担保物权制度实际上这是没有真正理解物权法。其次,担保物权的发展反映了物权法在当前与未来的重要发展趋势。在近两百年以来,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