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废旧民爆用品回收管理规定编制:安全环保部 审核: 批准:选煤厂安全环保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选煤厂废旧民爆用品回收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厂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我厂的废旧民爆物品回收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废旧民爆物品回收管理安全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爆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和选煤厂安全规程,结合我厂废旧民爆物品回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二、名词解释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三、选煤厂主要民爆物品及其来源选煤厂存在的主要废旧民爆物品为雷管;煤矿井下开采、掘进过程中常采用爆破技术,由于爆破开采工作面的环境条件恶劣,技术人员对爆破过程中未引爆的雷管不能完全清检回收,使部分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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