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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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摘 要:目前,人们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从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以及刑法和刑诉价值性平衡两方面对两者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对未来刑事法治良性发展和稳定运行提供参考。 下载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有着很多的不协调。但是,在当今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人们更加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深入探究,以促进刑法和刑诉的协调统一,切实提高两者在立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一、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 (一)刑法和刑诉本质相

2、同 人与人之间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冲突,如果冲突进一步 ?夯 ?就会形成犯罪。因此,国家为了给予犯罪人员一定惩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以达到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所以制定了刑法。而为了确保刑法可以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系列诉讼法也相应地产生。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因犯罪行为而存在,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无犯罪的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过程。若没有刑事诉讼法这一过程,法官便无法对案情进行判定,导致罪犯得不到应有的刑罚,刑事纠纷也得不到合理解决。若仅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法,则法官没有依据对罪犯进行判刑,定罪与量刑工作也难以展开,诉讼过

3、程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二)刑法和刑诉 互为保障 一方面,刑法对刑诉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刑法对妨害刑诉程序的行为进行入罪化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都纳入到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想要通过刑法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态度,同时也反映出妥善处理刑法和刑诉关系、用刑法合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刑诉为刑法规范的运行提供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保障。作为刑法规范运行 的基本保障 刑诉为整个刑法

4、规范提供了基础,提供了 “ 骨架 ” 和 “ 脉络 ” ,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 “ 说明书 ” ,刑诉针对总则、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执行每一阶段都进行了规范化说明。以社区矫正制度为例, 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 “ 社区矫正 ” 制度纳入刑法,随后的刑诉、刑诉司法解释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就对于刑诉中 “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 进行了完善,以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 (三)刑法和刑诉互为制约 首先,刑法能够对刑诉起到有限定化的作用。由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社会公众出于对自 身安全的考虑要求刑事政策方面加入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刑事政策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逐渐渗透

5、到刑法体系内部中,加快了刑法预防的研究步伐。有关法益概念内容不清晰、单一,法益关联性要求逐渐被削弱,责任根据中侵害结果及原因的地位逐渐下降,有关要件判断实质化越来越突出,以上这些使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趋于预防化,同时也对大量的危险犯实施了创制,而这些也对刑诉法关于证明对象和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刑诉有令刑法相对化的功能。在过去,从理论上分析,共犯罪论中如果正犯无罪,那么共犯(其中不包括教唆犯)也是无罪的,但是 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正犯无罪但是共犯有罪的现象。再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刑诉中对公诉案件制定了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协议不仅会对案件程序处理产生影响,还会对

6、具体处理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和解制度的执行对刑诉最终量刑结果有着一定的作用。 二、刑法和刑诉价值性平衡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相同 上述已经论述了刑法和刑诉具有相同的本质,两者关系极为密切,当然,两者的密切关系不仅体现于法律条款的字里行间当中,同时也体现于精神层面以及理念面的相同,即两 部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相同。法律当中的法律规范以及制度安排内容能够对人类生活形成积极影响,同时也可以为人类幸福以及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标也形同,都是维护正义,使得我国社会更为安定与和谐,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刑法和刑诉的价值冲突 从本质上来看,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价

7、值冲突主要体现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罗尔斯明确提出正义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其本质是以 “ 正义 ” 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之下,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为丰富,包括秩 序、公正、效率、公平以及自由等,但是刑法和刑诉构成的价值体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实体正义强调实体公正性,为了保障案件事实真相被发现,才使用了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离开这一点,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完全没有意义。而程序正义则不仅注重实体程序,更加注重程序创制实体,但是从历史经验方面分析,程序法的出现早于实体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主要体现在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相互保障、相互制约的多维度关系。刑法和刑诉的价值性平衡主要是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存在着诸多的价值冲突。总之 ,提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刘丽媛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透析和检视 J.法制与社会, 2017,( 03): 109-110. 塔娜 .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连接关系 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 37( 06): 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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