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钻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大油田管理、大规模建设”要求,建立服务型甲方和公正、公平的标准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工程建设结算进度,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钻井工程结算”主要指钻前、钻井、测井、录井、固井、试油(气)、压裂等施工作业工程的结算。第二章 钻井工程结算原则与依据第三条 结算原则3月底,完成上年度已完钻井尚未结算工作量的结算。6月底,明确上半年已完井结算工作量,7月底前全部结清。9月份,由勘探、开发、计划部门清理当年部署,并分项目组明确当年剩余可结算工作量。 11月份,完成剩余已完钻井工作量的结算。第四条 结算依据:已完钻井,指完成钻井、录井、测井以及固井作业的油(气、水)井,凡验收合格的已完钻井均可办理结算,达到投产投注的井应及时办理转资。第五条 勘探项目组的钻井工程每半年结算一次,7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已完工作量的结算,11月底前完成剩余已完工作量的结算。第六条 结算价格以每年2月份公布的市场价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