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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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 行)第一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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