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2)03-000-01 下载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 20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增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限制了行业发展,如果不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岌岌可危。本文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情设立的,由上海市于 1991 年率先建立,随后在全国推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截至 2008 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
2、7745.09 万人,以当年国家统计局 提供的在岗人数计算,覆盖率近 70%,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20699.78亿元,归集余额 12116.24亿元,累计为 961.17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601.83 亿元。住房公积金在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市场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受国家制度体系限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变革和快速发展要求,到了影响这项制度生存的关键关口,只有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民生工程中发挥保障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一)管理体制先天不足,行业功能缺失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 “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虽然体现一定的民主性,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而决策执行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部门,没有金融职能,资金运作受银行牵制,影响资金运营效果。这种管理体制的先天不足,既隐含了潜在风险,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效能和发展。 (二)政出多门、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
4、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条例外,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不同部门或相同部门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例如,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45 号)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0 号)缺乏政策的衔接,导致 2003年 12月 21日至 2004年 10月 28日间利息倒挂。这种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脱离实际的粗放式监管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不畅,越管越死。 (三)
5、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根据条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目前,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机构由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及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 办公室负责,这些部门人手少,监管手段落后,却监管全国上万亿资金运作,监管难度非常大。因此,近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四)缺乏调剂手段,资金利用效率低 全国各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南京等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
6、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如贵州、甘肃等地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住房公积金行业不具有金融职能,系统内不 能跨地区、跨城市调剂资金余缺,造成地区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不平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最低的城市利用率只有 15%。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方向探索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为了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而产生、发展壮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须将随着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渐进式改良、完善,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一)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立法进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在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仅依靠法规来规范运行。现有
7、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文件散乱无章、各地各自为政,同时,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难以形成实施该制度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执行和长远发展,应该完善立法。根据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使之有法可依。 一是要改变各地为政的立法局面,梳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颁布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 二是要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 三是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住房公积金在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对住房公
8、积金的来源、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归集、运行与增值、提取使用、监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 从内、外两个方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内审稽核部门,全方位、多层次地内部稽核监管,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化管理;外部落实监督部门,明确各监督部门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问 题,不仅追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同时也要问责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和绩效考核制度,在约束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的同时奖优罚劣。 (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统筹资金调动中心 住房公积金中心是资金的管理和运作部门,应赋予金融职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资金调配中心,整合资金资源,优化资金配置效率,分散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流动性。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法人治理机制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 行管理机构改造,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人员实行准入制,借鉴新加坡等国家住房公积金的 “ 现代公司 ” 管理模式,保障管理效率和人才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防范和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