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 评新评新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949条修改的条修改的“属人属人主义主义”与与“从物主义从物主义”之争之争 观点摘要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从“从物主义”。 本文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 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而是对“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进行了结合与折衷,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让人权益的共赢。 提纲1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例2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3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法解释4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完善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例(一)属人主义立法例(二)从物主义立法例(三)折衷主义立法例(一)属人主义立法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即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