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关税法 本章平均在6分左右,刚刚入世,政策变化较大,所以本章将是今年考试的一个重要出题点。单、多选、判断、计算都可出题,与流转税相结合出题可能性较大。 重点部分是关税的相关概念、应纳税额的计算、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所以在征收管理方面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地方,考生应注意这些差别。难点部分是完税价格的确定。海关除负责征收关税外,还要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考生还应注意三税一并出题。 首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关税法律规范: 海关法(法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进口税办法(基本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章)。 第二、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国境 关境 国境 关境(如我国香港、澳门) 国境 关境(如欧洲联盟)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具体界定: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