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培训2007 年9 月一、政策依据n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 三 十 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 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n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n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 年10 号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n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 号)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形成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三、用人单位何时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