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研究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以及我国的合同法都作了规定。对于两大法系中该原则的比较研究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 下载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 “ 帝王规则 ” 。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同时诚信原则也
2、不断影响和冲击着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因此,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尤其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显得大有裨益。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该原则的广泛传播得益于 “ 万民法合同 ” 的巨大发发展。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所有 阶段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在合同谈判缔结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在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在当事人主张其权利阶段。 一、英美法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在英国,虽然没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却散见于关于各种合同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判例之中。英国的衡平法和判例法很早就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自中世纪衡平法院设立以
3、后,衡平法官处理案件主要依据 “ 衡平与良心 ” 的原则,以后逐渐开始适用前衡平法官所创设的先例的原则,在衡平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大量属于诈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法官大量地适用了诚实 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英国法通过特定的判例规则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英国法院经常限制受害方在对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其 终止合同的真实动机在于逃避一个不划算的生意相反,被错误地拒绝履行的受害方,也不得不顾对方的拒绝履行而擅自完成自己的履行,并且向拒绝履行方请求合同权利,除非受害方这 样做有合法的利益。为了排除一方当事人在可能不打算执行的情况下使用某些条款,特别是除外条款,如保险合同中声明不属于保
4、险事项的条款,法院就是 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的条款。 美国 统一商法典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典第 1-203条规定: “ 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负有遵循诚信原 则之义务。 ” 该法第 2-103( b)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又作了具体解释: “ 涉及商人时, “ 善意 ” 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 。 根据该法典第 1-102 条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根据当事人如何表白,而是根据特定行业中有关公平交易
5、的合理 商业准则,即采用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认为是合理的标准。在美国,法院 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一般为当事人采用某项合同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若允许该项行为,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许多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来防止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拥有自由处置权,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处置权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怀有不当动机,不得损害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预期利益。在这方面,产量合同与需求合同是两种较为典型的例证。 在美国,法院甚至在不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案件中以普通法的诚实信用要求限制当事人的自由处置权。例如,在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
6、利须征得对方 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法院要求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来拒绝。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稿件须经出版商同意才能出版,法 院也逐渐倾向于,出版商如果拒绝同意,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二、大陆法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许多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 1109 条、 1116 条;德国民法典第 123 条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的精神,这些条款可以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除此外,法官在许多司法解释和判例 中,常常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和疑难问题。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司法解释和大量判例扩展或
7、延伸了法律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不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已经形成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广泛适用于合 同纠纷的判例体系。 法国民法典虽然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在 19 世纪,法官判案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司法被界 定为机械的三段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几乎是一纸空文,而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法国司法实践弥补了成文法的这一不足。自 20 世纪初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释的目的也逐步发生了变化,对当事人意志的探寻逐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所代替。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国合
8、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解释、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各个方面都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他大陆法国家 的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美国路易斯安州民法典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它们都没有 像德国法一样,形成了一整套调控体系。 日本司法界在 20 世纪早期便开始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而直到1945 年日本民法典修订时,才写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明确内容。因而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中日本能做出突出的成绩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为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一切民
9、事法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 条明确地规定:“ 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从整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分别出现在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合同解释等制度中,即合同法第 6 条、第 42 条、第60 条、第 92 条、第 125 条,其规制着合同交易的全过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五个条款的内容构成了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规则体系,而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轴心连接了先契约义务、契约 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使这四者在合同法中顺理成章地确立了起来。 然而,在我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案件,
10、以弥补成文法之 不足的司法实例还比较少。在合同法颁布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十四则判例。截止 1994年 4月,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纠纷的判例有四则;截止 1998 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辑刊行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纠纷判例有七则,此外还有三则合同纠纷判例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但是未明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其中最 高人民法院法函 1992 年 27 号载明: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 原材料铝锭的价格 ,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每吨4400 元至 4600 元,上调到每吨 16000 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 元上调到 41 元,如 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通过对 “ 显失公平 ” 概念的具体化,在我国民法中首次确认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法制发展上有其重要意义。情势变更作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该案件是首次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立法缺陷,将会对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