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 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第二章 申报资格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