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经济核算,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按上证所规定和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后对外披露。第二章 股本及资金的管理第四条 股东以实物形态的资产及无形资产入股的,须委托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方可作为股本入股。第五条 为加强投入股本的管理,公司须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价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须经董事会议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不能抽回。第六条 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