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鸿章家族五代传承架构案例研究 (中 ) 第二节 财富传承策略 下载 本节,我们通过对李鸿章和李经方遗嘱的文本分析,阐释李氏家族的财富传承策略。 一、积善堂有条件利他 载于朋友、客人、同事 晚清的幕府制度( K.E. 福尔索姆, 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译于 2002 年的一书中载有李鸿章立于 1904年 4月 4日的分家合同,简单梳理归纳为表 1,主要特点有:第一,遗产形式以地为主,如庄田、坟田、堰堤、产业、房产、田产和当铺等,其中以庄田、坟田及房地产为主要资产;第二,遗产用途以祭祀、祠堂和安葬费用为主,兼顾三房的自住和生活安排等;第三,遗产分配兼顾经管权和
2、所有权,如留作祭祀、祠堂和安葬所用的遗产一般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等。为保证 3家的 基本居住生活,李鸿章将上海一套价值 4.5万两白银的房产出售,其中 2.5万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房,供 3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鉴于租界地权的永续性和制度的独立性,在租界内买地建房具有财富保全功能,如同其经济幕僚盛宣怀的房产以租界内的房产为主一样。此外,再将江宁、扬州两地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公有居处。特别地,将江宁学管分与国杰做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做宅邸。 由分家合同可以看出,李鸿章将上海一套房屋价值的 5/9( 4.5万两白银中的 2.5万两)以及江宁和扬州的两处房子出售,然后在上 海租
3、界内购买公有房,所以从遗产分割的角度而言,每个人平均有( =( 5/9+2) 2/3 )23/27 处房产的所有权。 如前所说,李经方是过继给李鸿章的嫡长子,虽然分得的财产数量众多,如 14处庄田和 14处房产等,但财产价值和所有权关系并不如二房国杰和三房经迈,如李经方分得的庄田和房产都在安徽老家,而田产均在国杰和经迈名下,同时还给国杰和经迈每人单分了一套学馆以做个人宅邸,这表明伟人李鸿章也是一位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者,即偏向亲生的二房和三房,这可以用广义亲缘系数加以解释。由道金斯自私基因中给出的广义亲缘 系数计算公式知,李鸿章与李经述以及李经迈之间的亲缘系数为 1/2,而与李经方之间的广义亲缘系
4、数为 1/4。 最后, 3家分得具有经管权的遗产一般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如果遗产收益超过一定额度, 3 家可均分超额收益,如由国杰负责经营的用于祭祀和维修泸州祠堂的遗产等。 二、经方五代传承架构 据 “ 遗嘱 ” 内容整理,李经方的遗产类型以住宅、宅基地或商铺等为主的房地产约有 12 处,公司股票票据 7张,砖瓦厂等产业 3处,银行存单 6张,田产 5处,应收账款 5宗,现金 2份计 7.3 万元,价值明确的遗产价值总额为 72.6 万元,租金明确的田产租金总额为 2.35 万石,如表 2所示。 以下,我们从组织架构、受益人结构和受益财产情况三方面详述 “ 遗嘱 ”内容。在组织架构方面(如图
5、 1所示),李经方是遗嘱的制定人,保管人是催祥鸠,管家周孟文不仅是 “ 遗嘱 ” 的见证人,也是受益人之一李国 ?竦募嗖烊耍 ?李国 ?裥枰 ?监察人的理由之一是其素有心疾,后文将对 “ 心疾 ” 予以进一步的考究。作为监察人,周孟文的权力极大: “ 国 ?袼赜行募玻 ?所分授各产或现款,今由予委托周孟文为监察人,督察其各产财政出入,国 ?褚磺行胩 ?受周孟文支配,不得违抗。如不遵 从孟文,可代表予随时以法律制裁之。 ” 目下,如家族企业创始人的二代接班人也有某种程度的 “ 心疾 ” ,如海翔药业的罗煜 ?f等,创始人也可参照学习上述监察人制度。 “ 遗嘱 ” 的受益人结构上至家族长辈,下至重
6、孙第三代,中间兼顾妻妾和管家周孟文,即家族财富传承的总体特点是 “ 兼顾五代、人产确定 ” 。事实上,通过后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z 嘱 ” 旨在照顾到家族中每个人的权益。结合 “ 遗嘱 ” 明细和受益人结构,可以总结其家族财富传承特点如下。 第一,直产外息。民国时期,女子已享有继承权。作为盛宣怀分家析产机制的监督 人,李经方后来也见证了盛宣怀家族的女子继承权风波,所以他在制定遗嘱时,除考虑 “ 宗法制 ” 下的儿辈外,也考虑到了女儿及外孙或外孙女等。如一代过世,则二代顺位继承,依然分配其房产或地产,如家骥在遗嘱中的继承地位等同于国焘。对儿女等直系血缘的一代,则直接分配房产或地产的所有权
7、,而对上辈和同辈等 “ 外人 ” 则只赋予其财产的使用权。特别地,上辈或同辈名下的遗产也多以波动性较大的权益类资产如股票等为主,如刘四姑太太等长辈只是在有生之年拥有遗产利息的使用权,过世后则对其名下的遗产进行二次分配。作为李经方的管家,周孟文则是直接获 得利济轮船局的 10万元股票。 第二,顺位继承。对某些资产,李经方 “ 遗嘱 ” 明确 “ 长房继承 ” 的顺位继承思想,如 “ 遗嘱 ” 第 18条中规定由其从父亲李鸿章名下继承而来的周太夫人祭产等,当时继承的原因则因李经方是长房。接下来,依然要传给长子国焘和长孙家 ?U,且以后永归子孙之长房者继承管理,他房不得干涉、争论。 “ 遗嘱 ” 的
8、第 1条和第 11条是顺位继承的第二种表现形式,以第 1条为例,将芜湖城内外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分为 3份,其中 2份为李经方自身的养老费,其余 1份为国焘家用,当李经方过世后,其原来享用的养老费归国焘继承,国 焘原来的一份家用则由家骥、家 ?U均分。如图 2所示。 第三,二次分配。在一次分配中得息的受益人过世后,会将其名下的遗产分配给儿女和孙辈,基本原则是 “ 人人有份,顺位分配 ” ,也就是说儿女和孙辈中本人或本人的子女至少其中一个拥有二次分配的权利,如刘四姑太太名下的股票权的二次分配受益人是家骥的儿子,即李经方的重孙。再如妾王氏和妾陈氏名下遗产的受益人分别是其女儿国芸和其女儿国华的儿子,即妾
9、陈氏的孙子等。妾王氏和妾陈氏的受益额基本相当,分别为 5.3万元和 5万元,这也体现了遗产均分的基本思想。最后,对于没有生儿育 女的妾吴氏,李经方分配 2.3万元的现金作为她的养老金和丧葬费用,不存在二次分配问题。 第四,家族永续。前述的遗产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方案的结果是将遗产直接分配给了儿女或孙辈,即在 “ 遗嘱 ” 设立时已经出生在世的儿女或孙辈均有受益权和受益额度。事实上,为保证家族永续,作为 “ 遗嘱 ” 的指定人,李经方不仅考虑了已经出生在世的子孙,而且还兼顾了尚未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生和未出生中的 “ 德者 ” ,即 “ 遗嘱 ” 中的第 28条 “ 吾在少至老陆续秘密存入一大(行名)银行之款,不计其数,皆无存券。数十年来本利未尝计算,亦不知有若干 万。但此银行永远存在,不致倒闭停歇,亦无人可以冒领、盗取。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孙将来有德者,该银行当然付给;无德者亦无从妄取分文。吾后人其各好自为之,此时吾固不能亦无从预为之支配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