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文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国家和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均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本细则主要编制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 建筑施工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