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法律问题解读工程价款性质的问题【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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