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商会名称核准异地商会名称要求1.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2.明确行政区域,广州市级异地商会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3.标识异地商会性质,一般称为“商会”;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异地商会名称。异地商会名称组成广东省内地级以上市:广州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外省地级以上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内容要求1.申请核准的异地商会名称;2.成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异地商会的性质、宗旨、主要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范围;3.不少于8家的发起单位(原籍地在广州市投资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正反面复印件;4.30家以上会员名单。说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核准才能使用。二、异地商会筹备成立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