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商法创新与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摘 要】自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的信息科学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始逐渐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当中由于无线通讯与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更加的方便,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为我国的市场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商机,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这种不同的交易关系也使得传统的民商法法的相关规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现行的民商法必须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对传 统民商法所带来的挑战并分析了对应的对应的创新策略。 下载
2、【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挑战;创新 一、引言 在现代人的生活当中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也充分发展起来了,从最初的 B2B 电子商务形式,到 B2C电子商务形式,再到现在的 020电子商务形式,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从交易量来看,电子商务在贸易中所占有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长当中, 2016 年 11 月 11 日,淘宝一天的交易额就达到了 1207 亿, 2015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也突破了 18 万亿。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人们并不需要通过
3、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就可以实现商品的买卖,而在传统的民商法当中对于此种情况明没有规定,这就必然导致传统的民商法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并不适应,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创新。 二、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民商法考察 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当中,所有的就交易过程以及交易活动都是以一种电子化的方式在运行,数据的传递以及人们的交流与谈判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进行传输,其中不仅包括文字 还包括各种图像与声音,此外还可以包括以下视频文件等。而资金的流转以及电子证券的交易也都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而存在。为了利用民商法对电子商务进行考察,在下文当中笔者将电子商务的活动分成了四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为交易前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买方可以
4、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浏览相关的商品信息,并挑选出适合自己的商品,同时制定好自己的购买计划,并准备好购物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此外还需要根据自己所挑选的商品选择对应的商家。第二阶段为谈判与合同签订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买方与卖方会就买方所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一系列的谈判,谈 判也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设备进行的。谈判的主要内容也是商品的各种细节问题,如拟交易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以、交货方式、交易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一系列的内容,同时这一系列的活动都会以一种电子合同的方式保存下来,双方之间既可以通过电子签约,也可以实际签约。第三阶段为双方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后到合同履行之前的一系列手续办理阶段。在电子商务
5、当中,商品的购买可能需要涉及到多种主体,例如快递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海关、税务部门以及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利用 DEI 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 直到办 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所有手续为止。最后为合同的履行阶段,卖方需要备货,同时还需要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并将买方所购买的商品托付给快递公司进行配送,此外,卖方还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将货物运输 ?程当中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让买方及时的了解到货物的相关信息。银行则需要根据买方与卖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收款与款项的转播,并在完成解算之后给出相应的单据。如果买卖过程当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遭受损
6、失的一方还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从上文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并不需要 对传统的民商法进行彻底的调整,只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关系,对民商法进行局部的调整,同时设定各种对应的规则,从而保证在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当中各种活动更加的安全可靠,同时使得利益受损的一方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效交易方式,不仅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商机,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使得传统的民商法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下文当中将对此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确认方面 电子商务活动与 传统的交易活动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商事主体
7、之间的差异,与传统交易当中的市场主体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所创设的民商事主体是一种新型的民商事主体,如网上公司、物流企业、网络服务商等。首先,目前的民商法并没有规定这些主体的准入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电子服务商的设立就存在很大的不规范性,传统的民商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电子服务商的设立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按照何种程序,同时也没有规定电子服务商经营的具体范围。第二,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即卖方的资格认证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在传统的交易活动当中,民商事的主体需要 到工商局或者地方政府的分管行政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但是在电子商务当中一些的经
8、营活动都是以一种虚拟的方式存在,所有的物理属性都会消失不见,这必然会导致人们无法确定该主体是不是一个合法的主体。另一方方面,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活动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跨区域与跨行业的特点,这就必然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存在着较为鲜明的多样化特点,电子商务活动往往不受行业、部门以及区域的限制,但是如果采用传统的民商事主体对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必然无法体现出电子商务的网络特点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便捷性与高效率的发挥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在电子商务当中另一个民商事主体的特点在于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得到明确。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活动在民商事的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9、,因此,在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与传统的交易活动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当中,各种交易活动都是以虚拟的方式所存在,因此这种虚拟的主体并无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因此在纠纷发生时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电子商务的商业行为方面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当中, 涉及到大量的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合同,虽然与传统的合同与支付手段相比电子合同与支付手段相比,这种手段的目的和本质的作用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是却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第一,在传统的交易活动当中所有的合同以及交易支付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的,正是因为采用书面的形式从而买方与卖方之间都留有存底,因此合同的合法性可以得到
10、有效的保障,但是在电子商务的过程当中,所有的合同以及支付信息都是通过电子文档和网络数据的形式保存下来的,都是一种无纸化的合同,但是如果坚持采用传统的纸质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较大的限制。 第二, EDI 电文的效力问题,在传统教育当中的书面合同以及交易凭证之所以可以作为证据存在主要是由于纸质文件可以长期保存,同时其中任何的修改都必然会遗留下痕迹,但是电子文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进行修改与删除,同时并不会留下痕迹,且在电子商务当中所传授的所有信息都是存储在计算机当中的,传输过程当中的任何信息都不是原件,而仅仅是一种复印件,因此在法律效力的认证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三,签字认证问题,在许
11、多国家的法律当中都明确规定交易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合同与单据都必须要本人的亲笔签名,但是在电子商务当中由于交 易文件本身就是一种电子数据,这就很难实现亲自签名,因此,在安全认证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第四,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的, 故在合同法上引起许多问题,除已述的合同书面形式等问题外,还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和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例如,传统商务中的一项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电子商务中的要约撤回是不可能的。 (三)市场的交易范围与权利的救济 电子商务的活动往往都是以网络为基本的传播媒介,同时
12、以网 络为交易的基本平台。同时网络往往并不受到地域的限制,这就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与虚拟性。同时网络的建立往往是以数字化的资源为主导,交易的完成往往都是通过这些数字资源来完成的,并实现增值。虽然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在物质经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是在价值的增值方面却具有同等的效应。另一方面如果在考虑市场交易的范围时并不考虑数字资源的交换,必然会导致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调整,从而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此外,网络世界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当中基本不存在物理条件的限制,但这 也并不意味着网络就是完全自由的,在网络当中各种违法犯罪以及侵权行为也时常发生。对各种侵害合
13、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阻止,并对遭受损害的合法权利进行救济是必然的结果。在传统的交易当中救济有多种形式,如和解、调节、仲裁与诉讼等。但是在网络社会当中双方仅仅是依靠网络进行联系的,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才可以双方的权益值得我们深思。 四、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民商法制度创新研究 从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来看,电子商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成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现代社会当中交易的基本准则,民商法必须要进 行一定的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发展环境,并扫除法律方面所存在的发展障碍。 (一)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民商事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 只有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民商事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才能使
14、得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并可以保证网络交易的有序进行,从而减少各种纠纷的发生。若想从根本上明确民商事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认虚拟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虚拟主体仅今年是在网络当中存在,但是其本身是真实主体在网络当中的虚拟反应,是具有真实主体的一些属性,只是以数 据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在主体身份的识别过程当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要承认网络当中的虚拟主体是具有合法的主体,这种目的可以通过特定的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来实现。首先可以通过技术建立一种电子身份证,并由专门的机构对这些身份进行授权与管理,从而使得虚拟主体在网络当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如果虚拟主体在
15、网络当中并没有机构给予的认证身份,其在网络当中的任何交易都是一种无效交易,同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还需要给予电子身份必要的保护,对冒用或者入侵电子身份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在明确了虚拟主体的民商事主 体地位之后,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就非常简单了,只需要将传统交易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照搬到电子商务当中就可以了。 (二)制定形式上的电子商务法,消除电子商务法律障碍 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以调整电子商务活动当中而所引起的民商事关系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所有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阶段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都是具有非常类似的特
16、点,即它 ?都是致力于解决各种电子签名的确定以及电子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法律都是致力于 操作的规法化,属于一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律。现阶段在大部分国家当中,为了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都已经逐步开始制定专门的法律,例如新加坡颁发的电子交易法令以及美国所颁发的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在部分没有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的国家,往往是对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从而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得以有效的清除,同时使得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之间的各种问题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例如,在我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当中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必须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是为了电子商务
17、的发展 1999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合同法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将书面的形式扩展到了电子数据方面。 (三)遵循 WTO 规则, 务实进行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广,不仅涉及到传统的货物贸易,还会涉及到技术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金融贸易以及税收等内容。 WTO 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覆盖全世界的互联网、电信的自由化以及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制定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要从世界角度出发,使得全球性的贸易具有一定的 便利性。我国早已加入 WTO,因此在进行电子商务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创新过程当中必须要与
18、 WTO的规则以及国家同行的惯例进行有效的衔接。例如,在电子商务行为规则方面,电子商务本质上还是一种经营活动,必须要依靠民商法进行必要的规范,在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行为都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规则的设计时,必须要明确交易双方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五、结语 当前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还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当中,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成为最重要的一种交易方式。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是必然的选择。在本文当中笔者首先考察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中所涉及到的民商法内容,并总结了民商法创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对应的创新策略,希望能对我国电子
19、商务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刘颖 . 支付命令与安全程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的核心概念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J. 中国法学, 2004, 01: 163-174. 唐海涛 .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代民商法的影响 以 E-commerce中的电子合同为视角 J. 现代商业, 2011, 14: 71+70. 张楚 .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 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 01: 3-12. 李有星 .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 04: 121-128. 王文宇 . 从商法特色论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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