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旅游行业及相关媒体给予了高度重视。规定的出台,就旅游质量监督机构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尽快学习、理解,并运用到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当中去。为此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吴健芬所长于2010年11月9日专门拜访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会长侯作前教授。就规定的性质,规定的相关背景,规定对旅游业各相关主体的影响、规定重要条文的理解等问题侯教授向吴所长做了细致周全的回答。现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字材料放在本专栏,希望我省质监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准确理解掌握,并运用到具体案例处理中去。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在名称上没有用“解释”,这是什么性质,还是司法解释吗? 侯:要回答您这个问题,最好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的种类看它的性质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体上有三类: 第一类是真正的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