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卫监函2011字第25号关于实施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及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 201170号)已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 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的申请各用人单位中拟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管辖权限,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二、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的发放与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由省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在收到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职业健康管理员证(样例见附件2)。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由发证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如: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职管2011 001号。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的人员应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携带职业健康管理员证交举办机构及时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