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22 术语和定义2.0.1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2 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0.3 专项服务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2.0.4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2.0.5 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