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