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雄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消除或降低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保障员工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SY/T 6631-200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1部分:规范和雄美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雄美公司(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应坚持全员参与、分工负责,按划分生产作业活动、辨识危害因素、确定风险大小、制定控制措施计划、评审措施计划等程序进行。第三条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负责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有组织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