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