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上述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