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厂规厂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实现科学管理,必须对我厂的厂规厂纪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修订,并经2010年12月25日厂务会审查,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发布实施。本规定共全十章七十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劳动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本厂注册职工、临时工以及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第二章 人事制度第三条 企业人事实行“任人唯贤,量才录用”的原则,任(聘)权归厂长。第四条 厂部管理人员(副厂长)直接由厂长任(聘)用,车间、管理人员,由分管副厂长推荐,厂务会考查提交厂长任(聘)用。车间工人,由车间主任推荐,分管副厂长审查批准,报厂办室备案。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年终向厂长进行个人述职,按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对年度工作突出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