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第三条 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 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