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我厅制定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非国家投资的营利性矿产勘查活动。凡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必须依照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申请审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