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的立法悖论摘要: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中,对取得土地权利的身份限制和土地产权的模糊是现实中阻碍土地权利顺利流转的主要障碍,其根源则在于对混同土地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认识障碍。要完善和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制度设计区分土地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和身份的分离,土地信托是非常有益的理论借鉴,也是十分可行的制度措施。1 农地立法悖论上的根本问题在于农地自由转让尽管,基于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制度的基本认识,我们设计了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化解土地限制流通与允许流通矛盾的希望寄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机制上,以为只要土地的所有权不流通,就可以保障农民在生产关系上的基本经济权利保护问题,而土地他物权的设立则解决了土地流通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非常好的经济效果,也部分地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但是,在现行制度设计中。却存在一个法理上无法解释的现象,既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确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那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均由法律规定,发包人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