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2.基本要求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