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讨论稿)教学工作量是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教学工作量标准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工作量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教学相关工作量。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每标准课时:授课时间为45分钟、授课班级学生人数为45人)。第三条 专任教师每周授课原则上不超过20个标准课时。第四条 以教学为主的双肩挑人员,含系(部、中心)主任、副主任、系专干等人员和以行政为主的双肩挑人员每周授课不超过4个标准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工作量。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平时测验命题、期末考察阅卷等。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教学计划课时数学生人数系数课程系数。第七条 学生人数系数和课程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