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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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章设备入井管理一、入井1、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入井必须凭“下井合格证”入井,无证不得入井。2、防爆电气设备开“下井合格证”必须凭“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单”和“防爆合格标志”。3、井口把钩工负责“下井合格证”的验存,无证入井追究把钩工责任,设备专管组应定期和运搬工区核对“下井合格证”。对入井的机电设备,运搬工区把勾工必须索取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合格证,当天有效。否则,拒绝设备入井,对机电设备无证放行入井的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凡入井使用的设备,(除特别说明可选用其它类型外)都必须为矿用防爆型。非防爆型设备严禁入井使用。5、新设备到货后,由企管、机电、计划、审计、财务、使用等单位共同验收(低值易耗及小型设备不在此列),并填写验收报告单。机电科负责编号、建帐,资料室负责保管图纸资料;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与使用单位办理新设备领用手续。6、新进购或大修设备的备品、备件到矿后由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提报计划单位,对主要备品、备件要挂牌管理登记在账。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作为非防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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