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一、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在不同的场合下具有不同的涵义。在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是一个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在工程建设中,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的工程。在建工程的特点,一是实体上的不确定,即因工程未完工,不具备建筑的最终形态,其形态和价值还将不断变化。二是法律上的不确定,即未取得相关权证,有关权属关系尚不明朗。但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1997年5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提出,依法获准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该法第180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2008年4月,为物权法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5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