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原告认为,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9万元。立案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后因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