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成员:刘梦岑 郭朝 刘闽阿不都色米吐鲁洪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更新和终止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
2、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 ,交付租金是 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 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 产的目的。 、租赁合同是 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 不 租赁物的交付为 ,当事人只 法 成 合同 成 。双方 成一,合同 成 。特征 : 、租赁合同是 有 时 的合同,不 用于 产的 使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 不得二十。二十的,效。 租赁 间currency1,当事人“ 租赁合同,fi定的租赁fl之 不得二十。特征 : 、租赁合同为 合同。
3、 在租赁合同中 ,”一付“ ,而是,其本特色是时间,在 的 有 ,付的 于付时间的。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的,有于出租人在租赁 间不 合同 务, ,租赁合同为合同。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中的 的物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中的 ,是 出租人于合同 效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租赁物“ 为动产“ 为不动产。 其为动产, 租赁合同的 定 动产一 为不“ 物 ” 物。 “ 物 物 为 的物的,只是用其为特定目的的使用, 用于。 的物 有合法 , 止流通物:合同效。 ,支 流通物: 的是 合同的法定特别 效,在 之 合同 定为 未全 效的合同。 的物一 为存的物,所 将来之物为
4、 的物的,为出租人将来“取得之物, 不取得的,租赁合同 的不而不发 效力。 租赁合同否 物的一为 的物?有什么 求?通常的观点是 为“ 是 产的一,为避免发 纠纷, 物的 物的一出租的,当事人 明确使用的范围,且仅于 物的“ 单独使用的情况。二、租赁合同的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 划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 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 ,“ 划为定 租赁和不定 租赁。当事人“ 在租赁合同中fi定租赁 间,没有fi定租赁 间的 为不定 租赁。对于不定 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 fl己的 愿随时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 , 预先通知对方。是,论是否fi定租赁 间,租赁 间都受20法定 间的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包括租赁物的名 、数量、用途、租赁 、租金 其支付 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 为6个月 的,“ 由当事人fl由选择合同的形式。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 6个月 的, 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 是否做 fi定,都视为不定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