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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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是关于买卖的规则,是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人是善意(不知情)、无过失的买受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善意取得的效力,在于使买受人终局取得所有权。在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买受人或者无处分权人要求返还原物。【特别提示】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处分权人与表见代理人都具有权利的外观。前者披着所有权人的外衣;后者披着有代理权的外衣。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表见代理签订合同,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一般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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