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