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二)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三)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四)影像交换系统网络;(五)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总中心及其备份系统、总中心与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影像交换系统信息安全子系统(总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清算中心负责分中心、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