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作亲子鉴定的案件有逐渐增多的态势。对此,我国的有关民事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允许”,对其它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法(研)复198720号,但因该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故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民事审判中亲子鉴定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探讨。本文所说的亲子鉴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其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父母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定。一、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