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农业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时间内实施,发展中国家为10年。各谈判方同意在实施期结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革进程。概括而言,农业协议允许各国政府对农业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协议还允许在实施承诺的方式上可以有一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被给予更多的时间完成义务。针对食品供应依赖进口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协议做了特殊规定。 (一)市场准入条款 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关税及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他国农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导致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不公平竞争,防碍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为此,农业协议要求各方尽力排除非关税措施的干扰,并通过了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壁垒的规定,来削减农业贸易领域现存的非关税壁垒。此外,各方还达成了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协议,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具体规定为: 1关税化 协议只允许使用关税这个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所有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