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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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晓院2008184号签发人:李洪天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办公室主任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和批准本校各院(系)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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