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