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070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 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 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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