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