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